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划出了重点,坚定了信心。
(资料图)
提升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数字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产业数字化转型提档加速,公共服务数字化深入推进,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经济治理水平持续提升,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行稳致远。
面对国际局势复杂多变、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新冠疫情冲击等影响,数字经济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济各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作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创造就业机会、保障民生底线的关键抓手和重要支撑,作用更加凸显。当前,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的信号看,平台经济领域专项整改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更多是支持平台经济更加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明确发展方向,坚定发展信心,夯实发展基础。
基于此,应尽快提升对数字经济的常态化监管水平,在法治框架下以持续性的常态化监管为主,保留专项监管的使用空间,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规则,构建多元共治体系,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以高水平的常态化监管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相关规则。在政策层面,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正交易等行为的市场规制立法的适用规则与方法。此外,亟待系统化、协同化平台经济发展中各关键要素立法,譬如数据、要素、技术、资本等相关立法,明确相关交易规则、应用规范、使用标准、投资指南,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规则指引,以法治促发展。
其次,加快平台经济领域多元治理体系的构建。应当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平台经济治理的体系之中。除政府应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外,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也应当充分参与其中。相较于政府监管,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主体具有监管技术与监管路径上的优势,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多元参与主体的现实情况更加了解,有助于回应平台经济监管中可能出现的政府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的双重问题,这类主体也可以通过与政府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参与制定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及在政府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公约、平台内部规则的起草与施行,实现平台经济领域多元共治模式的落实落地,着实构成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组成部分。
再次,应强化各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多行多市的跨界运营特征,国家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合作执法等方式,实现对平台经济的科学公正高效有序的监管。此外,还需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审理的衔接,为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公正有效有力的解纷机制。
支持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举措
自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制取得了有效进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规章,相关执法机构加大对平台企业违法行为的规制力度,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正交易、滥用算法行为等做出了切实有效的回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在此基础上,4月29日和7月28日的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均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当前对于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应以引领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指引平台经济在稳定经济、创造就业、国际竞争领域发挥更好的作用。
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为平台企业创造就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出海参与国际竞争。为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系统化、体系化的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机制和政策体系。
应加快数据要素统一市场机制的形成。作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数据要素市场目前正处于“加快培育”的阶段,在数据赋权、数据安全、数据互通等层面均面临着大量问题,制约着数据要素的形成。当前,大型平台企业占据着大量数据资源,客观上对新进入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初创企业造成了一定限制,提高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壁垒。此外,不同地区所掌握数据要素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差异较大,不利于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对此,应充分发挥平台在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通过数据交易、数据共享等方式引导数据要素资源在不同市场主体与不同区域之间高效流通。
同时,应通过数据确权保障大型平台企业不会因数据互通而影响自身权益,引导中小企业与初创企业不得实施“搭便车”“非法爬取数据”等行为,减损大型平台企业利益,使平台经济重回“低质量发展”的怪圈。中小企业与初创企业应利用数据要素资源,结合其在科学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优势,实行创新发展,形成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
加快数实融合,夯实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以平台经济赋能实体产业,推动数据、算法、技术等要素与实体产业深度融合,发挥平台企业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实体产业的生产效率。同时,实体产业也可以为平台经济提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场景,指引平台企业参与到实体产业之中,对于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意义深远,夯实平台企业长远发展根基。
精细化规则完善,为平台企业规范发展保驾护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认定的规定。对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平台企业利用数据、算法等手段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予以细化,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依法夯实平台企业安全发展底线。必须统筹安全与发展,方可确保平台企业行稳致远。安全价值可以分为个人、市场与国家等层面。在个人层面,安全价值一方面指平台经济应当规范运营,避免不正当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自决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认定、税收、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依据。在市场层面,激励支持资本要素的有序扩张,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家层面,重视平台企业国际合作中数据跨境传输的管理,对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因数据泄露而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政府加强服务保障工作,为平台企业出海竞争提供着实有力支撑。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赛道,代表着先进生产力,蕴含着我国实现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首先,强化平台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帮助平台企业定期开展数据、业务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平台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与风险。其次,培育高新技术人才,提升平台企业国际规则适应能力与话语权,鼓励高校设置平台经济相关专业,大力培养跨境物流等专业人才,强化咨询服务和人才支撑。再次,优化平台企业纠纷解决机制的跨国化与国际化。培育和提升知识产权、商事协调、法律顾问等专业化中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纠纷解决规则,合理规避与应对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夏迪旸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关键词: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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