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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分拣工猝死引热议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要适用“有利原则” 2023-02-23 12:52:00  来源:上游新闻


(资料图)

近日,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上猝死引发热议。死者家属希望按工亡流程处理,对方却称只能按照意外保险的金额赔偿。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2月21日,中通方面回应称:“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处理,中通浙江省管理中心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会以合法合理为基础,与家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

在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案件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阻,难以获得工伤认定;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感到委屈,因为无法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后,赔偿费用则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

根据《劳动法》规定,60岁及以上为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不再具有劳动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在这里,首先要界定超龄劳动者是不是已经退休,公司有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等相关规定,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三种: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招用的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也就是说,如果超龄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超龄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也未必如此。比如,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中就有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当然,这仅是广东的办法。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这里,《答复》并没有排斥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这位分拣工即使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只要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样应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适用中有个“有利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以外,应以有利于劳动者这一基本理念和价值观为依归,即当存在着若干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时,应以怎么对劳动者更有利作为评价、遴选、确定和实施哪种处理方案的主要依据。从“有利原则”出发,这位分拣工只要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应享受工伤待遇。

《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意愿强。积极开发“银发资源”,可以让有意愿的老人继续为社会发挥余热。各地各单位在招用超龄劳动者时,也应提前为他们的工伤保障做好相应工作,让“银发人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关键词: 有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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