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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发布通知,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次《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适应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新形势,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增加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验证。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结合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相互衔接的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的实际情况,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认真研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内容的修改事宜,以做好规则间的衔接,后续将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完善证券法律业务监管规定,增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相关规定和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等事项,如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非执业律师不得单独完成证券法律业务的核查和验证工作,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证券法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 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同时要求从事风险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通过介入业务主要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严格控制风险,并制作风险控制工作底稿,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五是为落实《证券法》监管要求,增强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威慑力度,在立法授权范围内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完善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关键词: 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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