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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简讯:明知监管要求仍违规信息披露 华微电子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2022-09-24 22:38:39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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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近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显示,2022年3月25日,华微电子披露对相关市场舆情的声明暨澄清公告(以下简称“澄清公告”)称,公司原副董事长、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将公司“置于舆论漩涡”“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公司“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公司以公告形式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发布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且相关表述措辞激烈、使用主观猜测性用语,不符合上市公司公告语言规范要求。

同时,公司在澄清公告中披露称,有部分媒体在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了针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未按规定说明报道传闻的媒体、传播方式、时间、传闻内容及董事会调查、核实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澄清公告提交当日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4月9日才就监管工作函披露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补充披露了具体情况,回复公告严重不及时。

根据回复公告,公司于3月25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提出的“不实报道”,是指2021年12月-2022年1月东方财富网股吧中的股民言论和2020年5月江苏都市网刊载的一篇题为《华微电子MBO风波未息,巨额资金往来核查拖延无果》的报道文章。相关报道时间与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澄清公告的间隔时间长达数月,说明公司澄清公告存在严重滞后。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回复公告,公司澄清公告的发布由公司董事长提议、董事会秘书处起草、董事会秘书复核,在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均无异议后,最终由董事长决定发布;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确认,澄清公告披露流程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此外,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上交所已明确告知其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但公司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公告是投资者获取投资决策信息的信息披露法定渠道,相关内容与格式应当严格符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公司在明确知悉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公告语言不符合规定,澄清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造成较大的市场负面影响,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授意发布相关澄清公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负责草拟澄清公告;时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于胜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姜永恒、赵东军和时任独立董事沈波、佟成生、李大沛作为董事会成员,时任监事林海、禹彤、欧小霞作为监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均认可同意发布相关澄清公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尽管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但对于其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于胜东,时任董事姜永恒、赵东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沈波、佟成生、李大沛,时任监事林海、禹彤、欧小霞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关键词: 华微电子 监管要求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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