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 > 关注 >
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据为己有 是否损害业主权益 2021-09-23 14:41:53  来源:今日消费

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据为己有,是否侵犯业主权益?以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业主大会职权明晰

据悉,郑州市全市范围共有居民小区7686个,其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325个,业主组织覆盖率不足5%,相对沿海城市,成立比例较低。经过相关部门前期的调研,业主组织成立比例低和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难、组织业主难等几方面。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未按期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

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催缴物业依法依规

此次《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缴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收益全体共有

作为物业服务中的重要一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和使用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其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工会主席张振峰在《条例》发布会上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配备不容忽视

《条例》明确,物业有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此外,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落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关键词: 应急措施 权益保护

热点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