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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28 16:03: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截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0月1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未在保险中介信息系统中为三名已转岗员工注销保险执业登记。

上述未及时注销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地址:南通市工农路111号

主要负责人:杨旻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现场检查日(2020年10月10日),招商银行南通分行未在保险中介信息系统中为三名已转岗员工注销保险执业登记。上述行为有内部转岗文件、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及时注销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如下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1年1月22日

关键词: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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